高级劳动法院第四小组下令将案件退回第二地区地区劳动法院,以对以数字方式提交的上诉进行判决,其律师的电子签名与封面上的姓名不符。根据 TST 的说法,在电子请愿的情况下,上诉中程序代理的规范性取决于被正式授予权力的律师使用电子签名。
地区法院尚未审理相关上诉,声称电子签名与文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意味着违反了该法院规范数字流程的规则(2006 年 GP/CR 13 和 14 条)系统。(Sisdoc)。
TRT 在裁决中表示,虽然普通上诉是使用正式注册的电子签名发送的,但使 手机号码数据 用不规范,因为无法将文件中出现的姓名与现有法庭记录联系起来。
该方向 TST 提出上诉,认为 TRT 未听取其普通上诉,因此拒绝授予管辖权。他表示,将她的名字写在上诉请愿书上的律师和以数字方式签名的律师都有权在案件中代表当事人。他还强调,没有要求对上诉进行数字签名的律师在上诉理由中包含他的姓名和 OAB 号码,因为数字签名包含此信息。
据报告员维埃拉·德梅洛·菲略部长称,第四小组批准了上诉。根据投票结果,电子签名足以验证程序行为的存在和有效性,因为它告知了律师的姓名和OAB注册号。
专家组一致同意报告员的意见,并命令将案件退回 TRT-2,以便其能够按照其理解的法律对普通上诉作出判决。来自 TST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